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答: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处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