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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文号 政办〔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04-16 09:36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政务信息、数据资源、项目,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467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4-16 09:38

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4 月 16 日

 

 

 

 

 

 

 

 

 

 

 

 

 

 

 

 

 

 

 

 

 

 

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对投资30万元以下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2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照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自主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立项审批、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设计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牵头成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市经信局负责经开区企业信息化项目及工业互联网项目的规划及牵头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

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的审计监督。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数字经济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当在市数据资源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数据共享平台、云计算中心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除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逐步进行迁移。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符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标准规范,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个人信息收集审查、密码保障系统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四同步”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密码应用评估与风险评估。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信创工程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申报管理制,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初审和管理工作。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应提交《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维项目申报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中选择运维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系统软硬件及整合情况,系统设备利旧情况,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数据对接资源共享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运维需求,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内容,事前绩效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预期等;运维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项目申报依据、必要性、运维经费及测算依据等。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项目监理费、项目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费(三年)、第三方测评或检测费(三年)、项目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第三方费用,列入项目投资估算。

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或检测费三年服务期满后,由市数据资源局统一纳入数据中心安全服务体系进行运维,主管单位不再作为运维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审查委员会对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连续两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前,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当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包括项目可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和需要取得其他部门或信息系统共享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原则上是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重点评审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合理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发改委出具立项批复,市数据资源局出具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作为项目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必要条件。

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应同步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依据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征求各部门意见后,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无法实施需取消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时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三条新增或较上年度调整较大的信息化运维项目应当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非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运维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申报政府采购。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项目采购计划,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第三方测评(检测)由项目主管单位分别独立采购。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申报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审查委员会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评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依法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未按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完成项目终止流程后,应当及时将终止原因、处置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建设内容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变更申报表》和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实施变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当开展试运行。硬件集成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软件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

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其中竣工验收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社会专家参加(专家数为奇数,本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验收通过后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自行邀请5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7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专家数为奇数,本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邀请5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7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专家为奇数且包含1名投资概算方面专家,对应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验收通过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要求自行组织,验收结果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变更方案及批复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按照要求将系统或数据资源接入相关平台、基础支撑平台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政务数据是否实现共享、项目文档是否移交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采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或资金筹措单位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项目资金采用分次付款支付方式的,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分次支付,不得提前或超额支付。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步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同步存档电子档案。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免费维保期结束前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新建信息化项目按相关政策、规范确需安排政务云租赁、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种类数量、具体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市数据资源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设计方案批复中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申报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形成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试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至2年内,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各项目应用绩效自评材料,抽选部分信息化项目,采用委托专业第三方咨询机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应用运行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政务云资源利用率、协同共享、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密码应用、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资金再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未按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市数据资源局督促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报请市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需紧急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增列入年度计划后,同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编制、评审论证、批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