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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839/201911-0007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7-21
索引号: 003253839/201911-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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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7-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00:0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有关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93号),为进一步促进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及时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议书(格式)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9月4日


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省财政根据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以下简称老区县)。我省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的县(区)范围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革命老区总人口、面积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注重绩效。省财政厅每年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安排奖励资金对绩效管理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

第六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也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于财政部下达年度革命老区新增转移支付资金后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增资金及上一年度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分配下达老区县;10月底,提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转账结算。项目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报账时须提供项目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报告、报账申请书、税务发票和经审核认定的农民工工资单等。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账,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白条入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老区县承担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老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分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组织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评审,形成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批复实施。

第十四条  老区县原则上应在每年省下达资金2个月内,完成当年本地区项目的立项、评审及计划批复工作,并以项目建议书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效益预测。(详见附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议书(备案使用)格式)。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若需分年实施的项目,应分年度填报项目建议书,并明确各年度的建设内容。单个项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

第十五条  向省财政厅备案后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或终止的,须及时重新报备,省财政厅根据备案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并根据进度或合同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按照基建管理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省财政在本级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本级财政部门和补助有关老区县财政部门委托、聘请有关单位或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九条  实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设公示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行政村公示牌上全面公开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管护责任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建立工程管护制度,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应包括项目完成的质量、结果、及时性和耗费的成本及产出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老区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1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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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