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项目报账制工作程序,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资金外,凡中央、省级和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到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均实行县级报账制: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三)省和市财政资金分配文件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四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本着“谁申报谁实施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由农委向县财政请拨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用于不符合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第七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八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支农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拨款依据,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主管科室或委下属二级机构要及时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农委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验收意见书上需有项目验收小组、分管项目领导、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及农委主要负责人签字;二级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验收意见书上需有项目经办人、验收小组专家、分管项目领导、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及二级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农业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业项目,由农委负责组织验收,需有项目经办人、验收小组专家、分管项目领导、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农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必须补贴给农户的财政资金,应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严禁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乡村或个人。
第十五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一律实行转账结算。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
第十六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除农口部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农口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农委直接组织实施的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农委账户,委下属二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各二级机构;申报农业项目的各农业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由农委组织验收,专项资金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书);(3)项目验收意见书;(4)涉及工程类支出的项目单位报账时须提供项目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和监理报告;(5)项目费用支出的有效凭据;(6)报账申请表;(7)具备条件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委财务审计科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杜绝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