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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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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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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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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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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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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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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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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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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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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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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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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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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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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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本人劳动收入证明;
5、本人的书面申请;
6、再婚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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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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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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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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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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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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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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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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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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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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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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