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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1-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7 发布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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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7
发布日期: 2023-01-17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2号
发布时间:2023-01-17 11:4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02号

申请人:XX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XXX

 

委托代理人:夏 雪 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邱村镇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绍珣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

1、X喜系广德市邱村镇庙西村桥上村民组村民,有一女王X凤,后与王X娥再婚后生有一女王XX,王X喜于1987年去世,申请人于1989年外嫁,并将户籍迁入江苏省宜兴市,自王X喜去世后,申请人及其母亲王X娥将其户自留山林地交给姐姐王X凤丈夫陈X生管理,2012年王X娥去世,案涉山场林地一直由王X凤丈夫陈X生管理至今。

2、申请人与王X凤山林权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仲裁,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文件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申请人申请原王X喜户山场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现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特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将原王X喜户山场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X喜户于1981年取得编号XXX的《自留山使用证》,该《使用证》记载户主为王X喜,人口为三人(王X喜及妻子王X娥,女儿王XX),王X喜与王X娥相继去世,申请人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查明申请人虽然嫁入江苏省宜兴市,但在嫁入地未分到承包农田和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人外嫁户籍迁出,户头消失,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涉林地使用权申请人不能依法取得和继续享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原王X喜户山场的。

综上,申请人请求将原王X喜户山场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被申请人称:

一、事实依据

1、申请人提供的户主为王X喜3人口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明争议山场性质为自留山。

2、生效的皖行复【2020】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

该社员自留山使用证3人口,户主王X喜已于1987年去世,女儿王XX于1989年外嫁户口迁至江苏省宜兴市,妻子王X娥于2012年去世,该户头现已消失。

二、法律依据

  1、1981年3月8日中发(1981)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划给社员自留山。该自留山证明确自留山是社员的自留山,由集体所有,集体成员长期稳定使用,是由集体以户为单位划分给其成员使用的,并非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所得,故自留山使用权取得和继续享有,应以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2、《宪法》第八条: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经营自留山,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自留山是该集体组织成员。

三、程序合法

     1、双方申请,依法调查,多次调处无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XX因与陈X生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申请人王XX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登记在陈X生名下的争议林地《林权证》,2021年3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皖行复【2020】230号),撤销了争议林地的《林权证》,并责令重新对争议林地内的山林依法作出处理。后经林地所在村社区以及邱村镇相关单位多次调处未果,争议双方向争议林地所在地邱村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邱村镇人民政府经过走访、调查、取证,并多次调处,双方仍未达成书面协议,后邱村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并在2022年8月24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另查明,王X喜系广德市邱村镇庙西村桥上村民组村民,王X喜户于1981年取得编号XXX的《自留山使用证》,该《使用证》记载户主为王X喜,人口为三人(王X喜及妻子王X娥,女儿王XX),王X喜有一女王X凤,后与王X娥再婚后生有一女王XX,王X喜于1987年去世,申请人于1989年外嫁,并将户籍迁入江苏省宜兴市,自王X喜去世后,申请人及其母亲王X娥将其户自留山林地交给姐姐王X凤丈夫陈X生管理,2008年陈X生申请争议山林使用登记证,其林地所在集体组织未将王X喜户自留山使用权收回。2012年王X娥去世,案涉山场林地一直由王X凤丈夫陈X生管理至今。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王XX是否可以继承王X喜1981年取得编号XXX的《自留山使用证》林地的使用权。

以上事实有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留山证、户口信息、卫星航拍图、双方当事人申请书、调处笔录、现场照片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报处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争议林地在广德市邱村镇,双方当事人均是个人,因此邱村镇人民政府有调处该争议林地的法定权限。

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规定,自留山是划给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自留山的使用权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条件,因此其规定的“允许继承”应是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继承。本案中,由于王XX已外迁出X喜户,不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不宜认定王XX继续享有涉案自留山的继承权。同时,自留山的取得是无偿划给社员使用的,不是通过承包取得,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林地继承的相关规定。邱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邱政(2022)XXX号],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