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许*华违法占地建厂房 |
许*华 |
违法占地 |
2023.2.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3号 |
许*华于2013年3月未经批准占用柏垫镇柏垫社区陈村组集体土地0.0345公顷,用于实施建设“汽车修理厂”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0345公顷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棚344.69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0.0345公顷水田按1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3450元人民币。 |
2 |
杨*兵违法占地建厂房 |
杨*兵 |
违法占地 |
2023.2.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号 |
杨*兵分别于2005年5月、2021年2月未经批准占用广德市杨滩镇金龙村朱村六组集体土地0.0494公顷,用于实施建设“留守竹木工艺品厂”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0494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限自接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规划建筑273平方米。
三、并处罚款4128元。 |
3 |
胡*明非法猎捕野猪案 |
胡*明 |
非法狩猎 |
2023.2.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5号 |
胡*明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没收猎获物(野猪一头);
二、没收猎捕工具钢丝绳一根以及尖刀一把;
三、并处野猪价值一倍的罚款合计500元 |
|
广德弘光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广德弘光矿业有限公司 |
违法占地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6号 |
广德弘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邱村镇李村村吴岗村村民组集体土地2.2859公顷,用于实施新建“加工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859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18078.08平方米,包括道路及硬化占地7978.04平方米、钢房9961.24平方米、砖房面积123.90平方米、简易房面积11.90平方米。
三、并处罚款136368.4元 |
5 |
广德市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广德市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
违法占地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7号 |
广德市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邱村镇庙西村岭下村民组,违法占地总面积0.0761公顷,用于实施新建“加工厂”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761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构)物钢结构厂房761.25㎡。
三、并处罚款4183.7元 |
6 |
孙*平违法占地案 |
孙*平 |
违法占地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8号 |
孙*平于2013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门口塘社区毛竹园村民组,违法占地总面积0.0308公顷,用于实施新建“厂库”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308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仓库)307.77㎡。
三、并处罚款2878.5元人民币 |
7 |
魏*违法占地案 |
魏* |
违法占地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9号 |
魏*于201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邱村镇施村南队村民组,违法占地总面积0.0278公顷,用于实施新建“厂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278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厂房)277.6㎡。
三、对违法占用的 277.6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罚款计2776元人民币。 |
8 |
广德荣成微粉违法占地案 |
广德荣成微粉 |
违法占地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0号 |
广德荣成微粉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邱村镇李村村集体用地,违法占地总面积0.0562公顷,用于实施新建“厂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562公顷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562.4㎡钢房。
三、对违法占用的0.0562公顷耕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罚款计0.5620万元 |
9 |
甘*正滥伐林木 |
甘*正 |
滥伐林木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1号 |
甘*正于2021年3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邱村镇下寺村石灰窑村民组山场林木 315株,立木材积 4.725 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为 567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一、责令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630株;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 2835元。 |
10 |
余*凤滥伐林木 |
余*凤 |
滥伐林木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2号 |
余*凤于2020年 12 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邱村镇下寺村生元里村民组山场林木 85株,立木材积 0.9775 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为 117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一、责令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85株;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 351元。 |
11 |
江*涛滥伐林木 |
江*涛 |
滥伐林木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 |
江*涛于2020年12 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邱村镇下寺村平山村村民组山场林木 85株,立木材积 0.9571 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为 114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一、责令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 85株;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42元。 |
12 |
刘*堂滥伐林木 |
刘*堂 |
滥伐林木 |
2023.2.6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4号 |
刘*堂于 2021 年5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邱村镇下寺村平山村村民组山场林木 196株,立木材积 1.6072 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价值为 19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一、责令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196株;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576元。 |
13 |
江*三滥伐林木案 |
江*三 |
滥伐林木 |
2023.2.8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5号 |
江*三于2022年10月6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东亭乡柳亭村牡丹冲村民组山场(无小地名)上的林木采伐。经鉴定,江小三滥伐林木为针叶树杉木40株,林木价值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80株。限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前补种。
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8000元。 |
14 |
安徽南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房一案 |
安徽南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违法占地 |
2023.2.1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6号 |
安徽南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杭镇砖桥社区瓦屋岕村民组集体土地0.0430公顷(合0.65亩),用于实施新建码头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0430公顷(合0.65亩)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新杭镇砖桥社区;
二、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构)筑物430.02平方米(砖房430.02平方米);
三、并处罚款4300元,全部为水田0.0430公顷(合0.65亩),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计4300元。 |
15 |
广德县永华耐火材料厂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一案 |
广德县永华耐火材料厂 |
违法占地 |
2023.2.1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7号 |
广德县永华耐火材料厂2013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杭镇箭穿村集体土地0.9336公顷,用于实施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9336公顷(合14亩)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新杭镇箭穿村;
二、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5301.79平方米;
三、并处罚款78560元。 |
16 |
广德市东亭乡汪广木制品厂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一案 |
广德市东亭乡汪广木制品厂 |
违法占地 |
2023.2.1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18号 |
广德市东亭乡汪广木制品厂于2016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广德市东亭乡沙坝村小张村村民组集体土地0.0314公顷(合0.4708亩),用于实施新建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0314公顷(合0.4708亩)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东亭乡沙坝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