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作为一种体外诊断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近日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对个人违法售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某水果超市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并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此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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