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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312-0002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07-04-03 发布日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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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07-04-03
发布日期: 2023-12-04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04 11:17 来源:安徽教育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目标是:消除现存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完好校舍日常维护工作,有效降低危房转化率,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
    2、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后,省级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由县(区)实行项目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3、县(区)政府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建设领导,不断增加投入,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舍安全。项目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紧密配合,各尽其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4、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危房鉴定、校园规划、项目选址、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5、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有关情况和数据,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对所属县(区)校舍维修改造工作进行初评价与考核。
    三、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6、项目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以县为主实施,项目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等相结合,项目实施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所有项目实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7、项目学校必须是各地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或教学点。项目学校应遵循“安全、科学、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制定校园建设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报经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校舍建设。项目选址时,要保证有与拟建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地形、地质、地貌和周边环境,符合学校安全、安静、卫生要求,有利于防灾及安全疏散,避免在自然灾害频发和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选址。
    8、B、C级危房的维修,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出具维修加固方案,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维修加固方案制定维修计划,切实消除危险点。
    9、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安全,避免超标准、华而不实。
县(区)教育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栏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10、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 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维修项目在适当集中后,以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1、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12、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项目学校签字后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四、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7号)有关规定。
    14、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改造,也可以用于B、C级危房维修加固。
    15、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不得挪用专项资金或用专项资金偿还债务。
    16、项目投资要一次足额安排到位,改造一所完成一所,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强行要求乡镇和学校配套。
各地应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因此增加学校等负担。
    17、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维修项目也必须进行预算审核、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杜绝专项资金流失。
五、严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18、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将当地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安排、项目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等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9、省教育、财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对各地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并实行量化评分。同时建立《校舍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校舍维修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所属县区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
    20、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考评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校舍安全管理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将扣减专项资金安排;对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1、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