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王*毁坏林地、非法开采案 |
王* |
非法开采毁坏林地 |
2023.6.1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33号 |
王*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9日在卢村乡清方村王查坞村民组处毁林修路,致使0.0365公顷(365平方米)林地遭破坏,已丧失林地生产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王*在毁林修路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砂质页岩2121.53吨(现场堆放1898.34吨)并出售8车,数量约220吨,销售价款3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一、责令王*在2023年12月1日前恢复所毁坏的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365公顷(365平方米)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18元/平方米)罚款,共计6570元,没收违法开采砂质页岩(风化石)220吨违法所得3000元,罚没款共计9570元。 |
2 |
王*洪野外用火 |
王*洪 |
野外用火 |
2023.6.1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34号 |
王*洪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日在祠山街道凤凰社区双庙村民组凤凰茶场(老猪场边)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德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相关规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德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并处200元罚款。 |
3 |
谭*茂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谭*茂 |
野外用火 |
2023.6.19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35号 |
谭*茂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30日在杨滩镇独树村溪湾村民二组山场擅自野外用火,过火面积0.4033,山场植被已被损毁。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德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相关规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中央处理器基准》 |
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并处1000元罚款。 |
4 |
周*明、曹*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周*明
曹*斌 |
非法开采 |
2023.6.28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36号 |
2021年10月,周*明、曹*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升平街道团山村戈村村民组大洼山场修路使用挖机采挖矿产资源(石头和泥土)350吨,销售给刘*玉进行垫方和停车场垫地基,销售价款6000元。周*明、曹*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矿产资源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200元,合计罚没款为7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