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卞*华违法开采案 |
卞*华 |
违法开采 |
2023.8.21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4号 |
卞*华于2022年9月底至10月初在位于柏垫镇粮长村阮家小冲路边自家的山场上安排挖掘机采挖土石料,并雇佣运输车辆将采挖出大部分土石料装运至当事人承建的粮长村环湖路道路基础工程用于路基填方。经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勘测,采挖的土石资源(花岗岩)共1272.01吨,其中现场堆放采出的土石资源243.66吨。卞*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花岗岩)243.66吨;
2.没收违法所得29133.16元(1028.35吨×28.33元每吨),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5826.63元,罚没款合计为34959.79元。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广德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34959.79元。 |
2 |
朱*、蔡*祥滥伐林木案 |
朱*、蔡*祥 |
滥伐林木 |
2023.8.23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5号 |
朱*、蔡*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2日在位于广德市新杭镇百家庙吴家村胡*龙、张*华山场(小地名:新建水库东边山)使用油锯砍伐林木,雇请挖机驾驶员张*明使用挖机装车;雇请农用车驾驶员李*坤将所砍伐的林木运至浙江省长兴县小铺镇一木材加工厂销售,销售价款为3270元;雇请驾驶员石*信使用手扶拖拉机将枝丫运往江苏省溧阳市横涧镇销售,销售价款为400元,销售价款共计为36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责令2023年12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91株)一倍的树木9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670元)三倍的罚款计11010元。 |
3 |
李*毁坏林木 |
李* |
毁坏林木 |
2023.8.24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6号 |
李*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下寺村王某某等七人使用砍刀陆续砍伐其位于邱村镇祥凌村祥凌林场处自己租用山场的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责令于2024年3月12日前,按照60棵/亩的标准补种,共计60棵×62亩=3720棵苗木。 |
4 |
广德溪竹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建设溪竹山庄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占地一案 |
广德溪竹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建设溪竹山庄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占地 |
2023.8.25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7号 |
广德溪竹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广德市卢村乡甘溪村林地0.4835公顷(合7.2525亩)、其他农用地0.0590公顷(合0.8850亩)、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0.0912公顷(合1.3680亩)用于建设“溪竹山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于2024年3月1日前恢复0.4835公顷(7.2525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0.1503公顷(合2.2545亩)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3.责令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16.6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构)筑物273.91平方米;
5.并处罚款94540元。其中对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0.4835公顷按每平方米18元的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计87030元。 |
5 |
陈*安违法开采 |
陈*安 |
违法开采 |
2023.8.28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3)48号 |
陈*安于2008年至2022年期间,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合乡徐村社区徐南村民组集体土地0.1344公顷实施厂房(钢房、棚房)、水泥地面建设,其中钢房891.14平方米、棚房308.73平方米、水泥硬化144.2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0.1344公顷(2.01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钢结构厂房451.86平方米;
3.罚款9642.4元。其中对违法占用的799.66平方米建设用地按5元/㎡标准处以罚款,计3998.3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564.41平米农用地按1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5644.1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