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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12-00015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复驳字〔2023〕00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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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复驳字〔2023〕00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复驳字〔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11:45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复驳字〔2023〕001号

申请人:谭**

住所:**市**街道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爱民路99号行政便民服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郑重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不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我母亲高**在企业上班期间,企业没有给我母亲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向广德市信访局就此事提出信访,广德市人社局在2023年8月31日给我出具《受理告知书》,在2023年9月27日向我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我认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没有解决我母亲的问题,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事实清楚。

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要求为其高**“补缴养老保险”的信访函件后(广访转〔2023〕679号)后,立即开始关于申请人母亲高**有关工作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1申请人的母亲高**原工作单位**公司已经破产注销,也没有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

2申请人的母亲高**原工作单位**公司负责人表示,高**离职时已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332元,不应当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

3申请人的母亲高**原工作单位**公司认为,高**到其单位工作时,其已经年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已经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仅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

经查实,高**,女,出生于1963年10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其在本市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现高**已年满59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为高**补缴养老保险。

二、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要求为其高**“补缴养老保险”的信访函件后(广访转〔2023〕679号)后,依法、依规、及时的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有关高**有关工作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同有关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尽可能的通过协调的方式弥补申请人母亲高**的损失,但未能达成调解方案。

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

三、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适用法律(政策)正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工作要求1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不得擅自出台或突破法规政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谭**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母亲高**,女,出生于1963年10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其在本市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因申请人向广德市信访局反映其母亲没有购买企业养老保险,要求补缴保险,广德市信访局2023年8月28日作出转办函(广访转〔2023〕679号),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其中明确“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23年10月26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广人社行处〔2023〕22号)。

3、申请人在信访件中反映的补缴企业养老保险问题,最迟一份《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期为2016年1月18日-2019年1月17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16年高**已超过退休年龄。

 

4、申请人反映的是其母亲补缴企业养老保险问题,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已经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信息、返聘合同、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政策法律规定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并列的纠纷解决途径,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调整,不能交叉重叠适用。被申请人后又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了正确的救济途径。

2、申请人主要诉求是为其母亲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

综上,本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