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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401-000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4〕00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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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4〕00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4〕003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0:5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4〕003号

申请人:**

住所:**省**市**镇**村**号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  职务:局长

 

第三人:彭**

住所:**市**街道**社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广德市公安局对我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责令广德市公安局向我书面赔礼道谦和赔偿。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21日,因我对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前后两次在处理我本人和我妹妹赵**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不服!作为一个无权、无钱、无人脉关系社会最底层老百姓在不懂法,无奈气愤至极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在朋友圈辱骂了交警,致使广德市公安局对我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问询过程中对我存在不公正现象。行政拘留时间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9日止。因为这件事情是事出有因,是他们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正在前,我因不懂法泄愤在后,所以广德市公安局对我实行的行政处罚是不公正的,这件事情已经给我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请求广德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还我一个底层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3]04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2023年9月22日,我局以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违法行为人赵**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3年9月21日19时许,赵**因不满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其妹妹赵**交通事故一事,为泄愤,赵**在其朋友圈辱骂交警“是王八羔子、卑鄙、遭天谴、遭报应”等字眼。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和申辩、彭成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赵**于2023年9月21日在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其妹妹赵**交通事故一事,赵**认为交警处理不公,当晚在其朋友圈内发辱骂交警的话。我局升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赵**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二、我局升平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第三人

未书面提交答辩意见,电话请求依法法规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1日19时许申请人因不满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其妹妹赵**交通事故一事,为泄愤,申请人在其朋友圈辱骂交警“是王八羔子、卑鄙、遭天谴、遭报应”等字眼。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因不满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理其妹妹交通事故一事,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但申请人为泄愤在其朋友圈辱骂交警,显然已经构成违法。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