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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404-0009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3月(含誓节镇)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404-0009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3月(含誓节镇)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3月(含誓节镇)
发布时间:2024-04-23 15:01 来源:誓节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县网上供销社虞泽寨服务站 92341822MA2QRMXW38 虞泽寨 广市监处罚〔2024〕03006号 广德县网上供销社虞泽寨服务站(虞泽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酸梅干(李梅制品)”是当事人从广德市某供货商处购进,进价13元/斤,售价15元/斤,上述食品因购进时间较久,当事人经营者虞泽寨均记不清供货商名称、具体进货时间和数量,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酸梅干(李梅制品)”1.4斤。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15*1.4=21)。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酸梅干(李梅制品)”1.4斤;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2 广德县东亭乡和义果蔬超市 92341822MA2QUEKX3D 丁和义 广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广德县东亭乡和义果蔬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4日和11月1日从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5号楼115号营业房广德谢曹园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次八角净重共4斤,进购价格25元/斤,进购价总额为100元,销售价为55元/斤。后该批次八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查验并保留了该批次八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未能提供上述八角的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案发时,上述批次八角已售出3.48斤。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91.4元,违法所得为191.4元。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八角,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肆角。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八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3 广德桃州镇程家燕子食品店 92341822MA2RYDEEXL 程海燕 广市监处罚〔2024〕01026号 广德桃州镇程家燕子食品店(程海燕)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张治国经营的干货店下单,然后其送货员送货上门,共购进5kg,购进单价为40元/kg,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单价为50元/kg。抽检批次散称酱菜(大蒜头)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从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敬亭山茶场有限公司麻姑山分公司配件房的宣城市宣州区众帮酱菜厂处购进,购进产品名为散装糖蒜,共购进2桶(净含量:5斤/桶),价格为18元/桶,折合购进单价为7.2元/kg,销售单价为16元/kg,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小作坊证、进货票据及产品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30737),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散称酱菜(大蒜头),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4 广德邱村镇小曾批发部 92341822MA2T6YFY67 曾敏敏 广市监处罚〔2024〕04011号 广德市邱村镇小曾批发部(曾敏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B2023020,保质期9个月,经现场称重,上述食品重量为3.77kg,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56.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重量为3.77kg“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
当事人销售过期“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5 广德桃州镇周周食品店 92341822MA2THDED0P 周鹏宇 广市监处罚〔2024〕01029号 广德桃州镇周周食品店(周鹏宇)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的张治国辣椒专卖店下单,然后其送货员送货上门,共购进2.5kg,购进单价为16元/kg,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抽检当日因未找到票据,便告知抽检工作人员涉案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40元/kg,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6 广德市杨滩镇严家药房有限公司 91341822MA2MRE5C6H 严明杨 广市监处罚〔2024〕09016号 广德市杨滩镇严家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以人民币10.5元/盒的价格从东莞市康洁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902的“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3盒(保质期至:20230901),以人民币2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2盒。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2盒“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7 广德市卢村乡玉玲超市 92341822MA2U55YH4Y 张永清 广市监处罚〔2024〕03007号 广德市卢村乡玉玲超市(张永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老式豆角干”是当事人2023年8月由广德中梅商贸内购进,共购进5斤,进价7元/斤,售价12元/斤,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老式豆角干”2.3斤。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12*2.3=27.6)。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式豆角干”2.3斤;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8 广德县东亭乡红月超市 92341822MA2QUBMJ3P 李九龙 广市监处罚〔2024〕10010号 广德县东亭乡红月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从广德县桃州镇老张粮油店购进了辣椒段净重共5斤,进购价格12元/斤,进购价总额为60元,销售价为50元/kg。后该批次八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查验并保留了该批次辣椒段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辣椒段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案发时,上述批次辣椒段已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125元。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段,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伍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辣椒段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9 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 91341822MA8N0N8J19 关文萍 广市监处罚〔2024〕02022号 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1日共生产了106袋上述批次的猪头膏(酱卤肉制品),2024年2月2日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10袋,后公司自检用去8袋,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冷藏贮存箱里还有88袋剩余产品,其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用于做产品保持期试验,未对外销售。2024年3月5日,因该批次猪头膏(酱卤肉制品)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即对剩余88袋产品在拆除塑料外包装后,予以深埋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

执法人员在对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帮助当事人分析评估产品不合格原因,找出关键控制点,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罚款叁仟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头膏(酱卤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10 广德桃州镇呙忠术干货店 92341822MA2RYDG40U 呙忠术 广市监处罚〔2024〕01028号 广德桃州镇呙忠术干货店(呙忠术)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张治国经营的干货店下单,干货店处送货员将产品送货上门,并未索证索票,共购进上述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10千克,购进单价为20元/千克,销售单价为4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1 广德县誓节镇张海冻库 92341822MA2QT73781 张大海 广市监处罚〔2024〕06010号 广德县誓节镇张海冻库(张大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上述该批次八角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宣城市九州市场E区232号永兴辣椒干货批发部购进,购进了该批次八角10斤。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保留该批次八角的进货票据、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2023年12月6日该批次八角,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该批次八角除损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90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4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认定销售数量,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八角,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八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12 广德桃州镇小陈食品店 92341822MA2QTXG20U 朱克玲 广市监处罚〔2024〕01027号 广德桃州镇小陈食品店(朱克玲)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共3千克,购进单价为24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销售单价为4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辣椒沫(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3 广德县爱玲超市 92341822MA2P08953W 方爱玲 广市监处罚〔2024〕07011号 广德县爱玲超市(方爱玲)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弋江区皖南茶行商博城店购进涉案铁观音茶叶,该茶叶规格为50g每袋,购进价格为2.8元每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当事人共购进15袋。该茶叶为真空密封包装,除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规格外,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以10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6袋上述铁观音茶叶。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铁观音茶叶9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258号)表述“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为每袋50g的预先定量包装,执法人员认定涉案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14 广德市徽乡农副产品店 92341822MA2RYDG246 胡夏芬 广市监处罚〔2024〕01031号 广德市徽乡农副产品店(胡夏芬)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木耳共5千克,购进单价为76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木耳销售单价为12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22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木耳,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木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5 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 92341822MA2QTAERXQ 余军 广市监处罚〔2024〕06021号 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余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在当事人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进行举报线索核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2瓶“千喜多”益生菌发酵复合果汁,生产日期2021/10/1,保质期12个月,1瓶“中完山”芒果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1/2/19,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16 广德桃州镇宋长美食品店 92341822MA2T09LL76 宋长美 广市监处罚〔2024〕01024号 广德桃州镇宋长美食品店(宋长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购进,进货价格为32元/kg,共购进3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证索票,后经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抽检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50元/kg。我局最终认定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为54元。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肆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17 广德市卢村乡塔南超市 92341822MA2QTAUR1U 缪士明 广市监处罚〔2024〕03004号 广德市卢村乡塔南超市(缪士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供货商广德广强商贸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香葡萄”共购进10袋,购进价0.75元/袋,售价1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香葡萄”5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元(5*1=5)。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葡萄”5袋;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18 广德市杨滩镇发翠超市 92341822MA2WAW3A2P 金华翠 广市监处罚〔2024〕09009号 广德市杨滩镇发翠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广德县桃州镇永盛调味品经营部处以人民币7.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阜阳富春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蒜头(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08-30,以人民币9元/kg对外出售;于2023年11月11日从宁国市小雨逗逗食品店处以人民币1.5元/块的价格购进了20块宣城市文元食品厂生产的“豆干”,生产日期:2023-11-11,以人民币2元/块对外出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要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的产品合格证明,仅保存了进货票据。后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已全部销售,“大蒜头(酱腌菜)”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金额为225元(25kg×9元/kg)。“豆干”销售价格为2元/块,货值金额为40元(20块×2元/块)。

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伍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19 广德县桃州镇横南英丰超市 92341822MA2NHMNJ6C 邹初芳 广市监处罚〔2024〕01032号 广德县桃州镇横南英丰超市(邹初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3日从广德县金尊商贸购入了5箱黑狮白啤,每箱12罐,购入价格为每箱95元,销售价格为10元/罐。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销售的12罐超过保质期的黑狮白啤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20元(10元/罐×12罐),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罐黑狮白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 广德县小曹干货店 92341822MA2QRHWYX8 曹中福 广市监处罚〔2024〕01030号 广德县小曹干货店(曹中福)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共30千克,购进单价为28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销售单价为5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辣椒段(调味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21 广德市卢村乡梅芳超市 92341822MA2NBF8L52 梅德芳 广市监处罚〔2024〕03003号 广德市卢村乡梅芳超市(梅德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均是由供货商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10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元(10*2=20)。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10袋;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22 广德县誓节镇桐鑫便民食品超市 92341822MA2N9MEE4N 张保林 广市监处罚〔2024〕06006号 广德县誓节镇桐鑫便民食品超市(张保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商品时,未保留进货票据,在消费者购买时,该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因被投诉批次饮料仅剩1瓶,故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投诉批次商品,该饮料的销售价格为4元/瓶,涉案货值为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违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未及时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定期清理,致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23 广德市晓慧干货店 92341822MA2U4BA54L 郭成慧 广市监处罚〔2024〕01025号 广德市晓慧干货店(郭成慧)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中旬,当事人从宣城市胡氏调味品批发部购进了上述批次的辣椒粉,当时共购进了3kg,购进的价格为20元/kg,共计60元,销售价格为50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索要了该批次辣椒粉的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该批次辣椒粉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后该批次辣椒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辣椒粉已全部销售完。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元(3kg×50元/kg),违法所得为90元(150元-6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对外发布上述批次辣椒粉的召回通知,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辣椒粉(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24 广德桃州镇佳乐福超市 92341822MA2TL3GCXT 李迎春 广市监处罚〔2024〕01033号 广德桃州镇佳乐福超市(李迎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从广德县桃州镇峰华食品商行购入10瓶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购进价格为8元/瓶,销售价格为9元/瓶。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3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7元(9元/瓶×3瓶),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5 广德市卢村乡塔北小店 92341822MA2QRHQJ97 鄢德仿 广市监处罚〔2024〕03005号 广德市卢村乡塔北小店(鄢德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供货商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贵格即溶营养麦片”进价10元/袋,售价1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贵格即溶营养麦片”6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元(15*6=90)。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贵格即溶营养麦片”6袋;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2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26 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91341822783081010J 何爱国 广市监处罚〔2024〕02004号 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9日共生产了193桶上述批次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并于11月11日进行销售,其中58桶的销售价格为2.2元/桶,其余135桶的销售价格为3元/桶。2023年12月14日,因该批次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32.6元,违法所得532.6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经排查,当事人排查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及时发现生产车间内的臭氧发生器产生故障,当事人发现此故障后,立即停产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贰元陆角。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4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7 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 92341822MA2TWP5W3T 李文娟 广市监处罚〔2024〕11005号 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李文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从农贸市场小万干货采购了4袋枸杞,进货价格是150元每包,主要用来制作羹,未开封的3袋枸杞标注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日,已经开封并使用过的一袋枸杞外包装上未发现生产日期,上述四包枸杞外包装均未标准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企业信息,货值金额为600元,因当事人使用枸杞制作羹数量不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22年从江苏海阔天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包花螺样品,有江苏海阔天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三袋枸杞和两包花螺均未开封使用,但放在厨房冰箱内未及时清理。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

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4袋。
当事人采购枸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三袋枸杞和两包花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使用外包装未标准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企业信息的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5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28 广德邱村镇广子菜店 92341822MA2T7QPQ81 袁功言 广市监处罚〔2024〕04005号 广德邱村镇广子菜店(袁功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广德县小阮干货店处以600元价格购进1件重量为30斤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销售价为30元/斤。2023年11月17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30元/斤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2.5斤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检查时止,剩余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全部售出,无库存。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900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5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29 广德县杨滩镇王秀明食品店 92341822MA2QU35Q00 王秀明 广市监处罚〔2024〕09010号 广德县杨滩镇王秀明食品店(王秀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以人民币0.65元/袋的价格从宣城市云峰商行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8/09的“德建?大辣片”200袋(保质期:150天),以人民币1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转办,投诉人江先生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辣条为过期食品。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德建?大辣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德建?大辣片”3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3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叁角伍分;

3、没收2袋“德建?大辣片”。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德建?大辣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0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