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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3767/201809-0052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索引号: 003253767/201809-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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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宣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宣城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宣城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市科技局按照宣城市科技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优先领域,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度。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

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项目申请,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渠道、方式执行。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同时将根据不同的计划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评审专家;

(二)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一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可以视情况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后二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

(四)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说明。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发验收证书,停拨项目经费余额,同时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项目经费余额,做验收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