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45W/202112-0004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德市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广德市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类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内控机制,明确交易适用范围和交易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全市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按照“市乡联动、分级管理、程序简易、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分交易适用范围,完善交易程序,营造统一、有序、规范的小微建设工程交易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下列标准内的乡镇(街道)项目进入各所属乡镇(街道)小微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纳入徽采商城·广德平台交易的项目除外)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的。
2.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纳入徽采商城·广德平台交易的项目除外),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
上述标准范围内的市直单位项目进入市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模块进行交易。本条标准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标准内的项目纳入徽采商城·广德平台进行交易,采用农村工匠参与项目竞争情况除外。
1.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综合)、水利水电、交通公路、装修装饰等五类施工类项目。
2.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综合)两类监理工程服务类项目。
本条标准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鼓励纳入徽采商城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及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参照招标投标的运行程序,科学制定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机制。市数据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进入乡镇(街道)小微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在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小微建设工程交易专栏发布相关交易信息。
第八条 进入乡镇(街道)小微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的项目应按照所属乡镇(街道)制定的交易管理制度确定项目交易方式。鼓励各乡镇(街道)扩大项目竞争,采用公开发包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九条 纳入徽采商城·广德平台的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分为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
直接采购包括“定价—直采法”“竞价—直采法”“定价—摇号法”。
1.定价—直采法。发布成交金额,在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直接在已报名的单位中自主选择成交单位。
2.竞价—直采法。发布预算金额,在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直接在已报价的单位中自主选择成交单位。
3.定价—摇号法。发布成交金额,在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在已报名的单位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成交单位。
竞价采购包括“竞价—低价法”和“竞价—中位值法”。
1.竞价—低价法。发布预算金额,在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单位,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早的优先原则选择成交单位。
2.竞价—中位值法。发布预算金额,在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按照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乘以通过随机抽取下浮系数后的价格作为中位值,按照投标报价和中位值偏差最小的原则选择成交单位。偏差率相同时,按照报价低的优先原则选择成交单位;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早的优先原则选择成交单位。
第十条 纳入徽采商城·广德平台的小微建设工程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交易。
1.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综合)、水利水电、交通公路、装修装饰等五类施工类项目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60万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价采购方式。
2.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综合)两类监理工程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竞价采购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投标人报总价,结算按照成交价格和控制价对比的优惠率,进行单价同比下浮,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实行直接采购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予以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工程量变更管理以及履约验收把关,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适用范围及交易方式,不得对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违规划分标段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市直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组织进行小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或自筹资金占主导的,按本乡镇(街道)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