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61J/201211-0000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局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2-11-28 | 发布日期: | 2012-11-28 |
发文字号: | 广安监危〔2012〕2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61J/201211-00001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局 | ||
主体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12-11-28 | ||
发布日期: | 2012-11-28 | ||
发文字号: | 广安监危〔2012〕23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广德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监危〔2012〕236号
各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及省直管县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足球比分网: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德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县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及省直管县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足球比分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足球比分网: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但需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第四条 县安监局、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安监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经营、储存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二)经营店面不小于20平方米,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三)经营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500千克;
(四)经营店面安全条件应经不少于2名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否涉及剧毒、监控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论;
(2)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性检查结论;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性检查结论;
(4)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5)应急防范措施(含安全警示标志和灭火器材的配备)。
第七条 申请人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二)有储存设施的(包括储存仓库、储罐、场地);
(三)汽油加油站;
(四)经营、充装压缩或液化工业气体的;
(五)经营涉及剧毒、监控化学品和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
(六)经营其他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评价资质机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家审查意见。
凡提供复印件,须同时提供相应原件进行核对。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所在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分局初审,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查表,并签署初审合格的明确意见后,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
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受理,于每月下旬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受理件进行集中发证(特殊情况除外);对从事农药、油漆等一般危险化学品及无储存设施经营的企业,以所在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安监局审核意见为准,不再进行现场复核;对从事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企业,由县安监局组织现场复核(必要时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期的申请及办理
第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申请资料经所在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安监局初审,签署初审合格的明确意见,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
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从事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时,应当按《管理办法》及《通知》规定,提交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不少于3名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出具的安全现状核查意见书;属汽油加油站和有储存设施的工业气体经营企业,必须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现状核查意见书应明确以下意见:
(一)经营现状是否与首次发证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一致 ;
(二)经营现状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亮证经营;禁止一证多企使用和无证经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销售产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或外设销售网点的;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第十五条 县安监局及乡镇安办(分局)、开发区安监局要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加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档案及统计工作,按要求公告、通报、上报经营许可信息。
(三)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本辖区已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县安监局原则上不再参与农药、油漆类无储存设施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提请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使用的申请、现场核查表格,均自行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安监局窗口相关服务事项下载或咨询,咨询电话:0563-6975510。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 8 月21 日印发的《广德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安监〔2009〕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企业
申请类别 初次申领 □ 延期 □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
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受理编号及日期”由发证机关编写。初次申领、延期的,请在“申请类别”在对应栏目中□上划“√”。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 “经济性质”、 “经营类型”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应分别填写品名及危险性类项和有无储存、最大储存量、规模、用途等。最大储存量指每次最大储存量(吨);规模指年产量;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九、本表中的“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
十、“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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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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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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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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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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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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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类别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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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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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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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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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剧毒化学品经营□ 易制爆化学品经营□ 加油站□ 成品油贸易□ 仓储经营□ 分装、充装或混配后经营□ 一般危化品经营□ 有储存经营□ 无储存经营□ 批发□ 零售□ 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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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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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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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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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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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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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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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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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
自有□ 租赁□ 承 包□ |
现场储存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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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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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仓 储 □ 罐 储 □ |
重大危险源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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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 有 □ 租 赁 □ 承 包 □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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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剧毒 □易制爆 □仓储 □一般 □分充装、混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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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及危险性类别 |
有无储存 |
最大储存量(吨) |
年产规模 |
用 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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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经营单位承诺: 我单位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不相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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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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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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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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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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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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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料要求 |
审查情况 |
|
首次或延期申请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填写齐全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加盖企业公章 |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制件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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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制件 |
|
|
5 |
具有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复制件 |
|
|
6 |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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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现场核查表 |
原件 |
|
|
8 |
经营农药、油漆等一般危化品且无存储的,提交经营安全条件专家审查合格意见。 |
专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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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复制件 |
|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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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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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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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加盖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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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事汽油加油站的,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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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充装压缩或液化工业气体及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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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储存设施的(储存仓库、储罐、场地),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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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易制毒危化品和监控化学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
|
14 |
分装、充装或者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
|
15 |
租赁专门的危化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化品的,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 |
复制件 |
|
|
16 |
纯票据性经营危化品的,应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化品的承诺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 |
|
|
变更申请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填写齐全 |
|
2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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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
复制件 |
|
|
4 |
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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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加盖机构公章 |
|
|
6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复制件 |
|
注:首次申请及延期,第1至7项为所有经营类型必须提交资料;其他各项为按经营类型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件2: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 更 申 请 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
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受理编号及日期”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六、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七、本表中的“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
八、“变更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为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登记编号”应为变更后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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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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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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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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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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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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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类别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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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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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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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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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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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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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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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变 更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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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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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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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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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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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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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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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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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经营单位承诺: 我单位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不相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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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安办或安监分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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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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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
变更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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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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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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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
企业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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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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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核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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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申请及注册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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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申请材料中的清单一致,是否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
|
|
||
3 |
从业人员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
检查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是否与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复制件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
|
|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是否与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复制件一致。 |
|
|
||||
其他从业人员 |
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是否与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 |
|
|
|||
4 |
应急管理 |
检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备案登记表原件,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一致,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
|
|
||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预案的演练。 |
|
|
||||
5 |
安全评价 |
是否依法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 |
|
|
||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
|
|
||||
6 |
平面布置 |
内部及与周边(包括电力架空线等)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及其它经营安全条件的规定。 |
|
|
||
7 |
重大危险源 |
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
|
|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是否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
|
|
||||
8 |
安全设施 |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
|
|
||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
||||
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是否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
|
||||
作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喷淋、洗眼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 |
|
|
||||
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依法定期检测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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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其他 |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齐全。 |
|
|
||
是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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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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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核查人员意见:
核查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
||||||
核查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