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4961173C/202304-0014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住建局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发文字号: | 建设〔2023〕 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修订印发《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564961173C/202304-00148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住建局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
发文字号: | 建设〔2023〕 49?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修订印发《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修订印发《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设〔2023〕 49 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树立建筑行业良好形象,我局修订了《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2.《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委会
附件1
广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内容且单体建筑面积需达3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组团申请的群体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需达20000平方米。
(二)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
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
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
5、申报创建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6、申报创建工程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
8、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要求。
9、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2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三、申报材料
1、施工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情况,申报创建工程简要概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2、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
3、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4、现场照片。
四、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在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时即可申报(“示范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主体工程封顶(市政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90%)后不再申报。
(一)企业自查自评合格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考核;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从“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调3-5名专家,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经评审考核合格的工程报局领导审批,并在建筑行业协会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我局授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荣誉称号,并下发文件进行公布(建筑行业网站同时公布);
(四)评审考核不收费。
五、相关奖惩措施
(一)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由我局颁发标牌或下发正式文件;
(二)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1%-2%的奖励;
(三)“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作为申报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条件之一;
(四)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其他与其荣誉不相符的情形,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